12月30日上午,21315征信管理集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告称,21315起诉绿盾征信(北京)公司一直仿冒以“11315”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于上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2月29日一审宣判被告绿盾败诉,被判处在其征信平台上停止使用“11315”标识,并赔偿21315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在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侵权向来被视为最为严重的失信行为之一。这一案件也创下了近年来北京市知识产权诉讼赔偿新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质量信用自律体系及组织建设课题组组长,贰壹叁壹伍征信管理集团董事局主席,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会长陈泽华在接受媒体采访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渐增强。《刑法修正案》之后,假冒商标罪被列入刑事犯罪中,最高可判刑3-7年,这彰显了我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在征信业刚刚起步,需要最大发挥自律机制和作用的时期,本案的判决,无疑是对征信业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加快形成行业自律体系和完整规范的一剂催化剂。
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征信业鼓励市场化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接续性支持和指导下,征信业发展迅猛。古人云:人无信而不立,业无信而不兴。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市场经济的道德约束准则。征信业的大力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意识到,诚信为金,信用价值可以大大转化成经济价值。
“21315”商标被授权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21315征信管理集团核心成员公司)独家占有和使用。” 据发言人称,21315,启用于2004年,取义21世纪的“315”,不只是打假,更是诚信。而绿盾征信(北京)公司使用与“21315”近似的“11315”标识,并于很大程度上混淆企业用户的认知。
经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决,认定“被告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采用导致混淆视听的方式使用原告合法注册商标21315, 其后果混淆了原被告提供服务的出处, 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享有独占权的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从而误导消费者, 损害原告中品质协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12月29日下达(2015)西民(初)第23731号判决书, “认定被告绿盾征信公司在其经营的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的行为, 已构成对原告中品质协公司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的侵犯. 判决被告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征信平台上停止使用误导公众的11315 标识,并且赔偿原告五十二万七千零五十元。”
以21315为名义开展的征信相关的工作已经做过了11个年头。“与征信携手,与诚信同行,是我们永远的坚持和使命。”21315网新闻发言人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