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议规范和扶持消费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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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全国政协委员、厦门恒兴集团董事长柯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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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生/文

“近年兴起的消费养老是中国社会的创新之举,应当得到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全国政协委员、厦门恒兴集团董事长柯希平在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政府将消费养老培育成为一个民间的合格的养老金计划。

据了解,2014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逾2.12亿人,占总人口比升至15.5%,65岁以上占比达到10%以上,到2035年,中国将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国家。近日,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剔除财政补贴后,全国养老保险亏空将超过3000亿元,比2014年的1563亿元显著扩大,养老金制度内的赡养率(退休者和缴费者比例)已经低于1∶3,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为40%左右。要提高养老金的充足性和老龄人口的购买力,急需建立多层次养老金制度。

近年兴起的消费养老是中国社会的创新之举。所谓“消费养老”,即消费者在消费后,将原来由商家以实物或积分等形式对消费者进行返利,改为兑现养老金。

柯希平认为,消费养老是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含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之后的养老金第四来源,且具有拉动消费、和谐商家和客户关系、增加养老金积累、充实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一举四得之功效。

消费养老兴起于2010年前后,越来越多的商家和消费者认识到它的价值和作用,有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由于缺乏科学和规范的管理,消费养老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乱象。有些运营商与银行、保险公司合作,将消费者通过消费获得的企业返利兑现养老金计入个人商业保险账户,转换成金融理财产品,通过本金+复利实现保值增值,但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缺乏控制,消费者权益很难保证。

还有些运营商可能陷入违法私募基金的泥潭。一是在资金筹集环节,产品提供商通过虚抬价格再让利促销,迎合消费者的趋利心理,实际上是商业欺诈行为,背离了“消费养老”的初衷,是“消费养老”的“悖论”,可采用物价监管等手段加以规避。还有一种情况是商家违约不能按时足额将返还资金支付给消费者的养老金账户;二是在养老基金运行管理环节,不能按信托模式审慎操作,出现违规投资行为,资产不能独立于管理机构,出现市场风险甚至道德风险等;三是在支付环节,消费者的养老权益资金不能得到及时足额兑现。随着消费养老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可能导致消费者、商家和经营商之间的社会冲突,好事不能取得好的结果。

为此,柯希平提出政策建议:

首先,政府有关部门要介入管理。消费养老具有跨区域、跨时间、跨行业的碎片化特征,消费群体分散,发生消费返利企业众多,涉及的利益相关人繁杂,因此存在市场失灵。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作为受托人,代表广大消费养老金权益人监督管理消费养老基金。

其次,要建立消费养老金合格计划,并以信托方式管理。“消费养老”产生的权益基金无论是购买商业保险产品,还是直接做成公募私募基金,都无法做到“钱权分离、资产独立”,更无法做到管理成本透明、信息披露充分,而这些恰恰是信托管理机制解决的问题。

“如果将‘消费养老’这种非合格计划像管理企业年金一样,建立相互制约的信托管理机制,由专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合格管理,可以有效管控风险,保证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柯希平说。

据了解,目前,由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领导下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作为受托人,依照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组织市场上最好金融企业和科研机构建立联合消费养老金合格计划,运行管理态势良好,进展迅速,短时间内已为消费者积累数百万养老金。整个运行机制中都是由中国最优秀的企业和研究机构担任功能角色,以保证安全性和稳定性,为中国消费养老事业树立标杆。

柯希平还建议,要设立消费养老基金管理的准入门槛。只有在市场上有养老金管理能力和水平,有良好声誉并值得依赖,经审查有能力参与消费养老基金管理的相关企业才能纳入合格计划管理体系中来,以此控制可能出现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

此外,要适时并入第三支柱。我国第三支柱即个人养老金计划能力不足,并且多以商业保险形式出现。当消费养老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可以适时并入第三支柱,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按合格计划管理,迫切需要对当前有关消费养老基金规范管理。

最后,柯希平提到,要严格风险管控。政府部门特别是民政、人社、财政、老龄委等职能部门应该对目前已经按照合格计划进行管理的消费养老运营企业采取积极扶持鼓励的态度,对那些不能按照合格计划开展消费养老的企业,应明确对其进行监管,并对参与其中的社会消费群体进行风险提示。

“绝不能再发生假借消费养老的名义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并由此遏止整个消费养老事业的正常开展。”柯希平郑重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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