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飙升之卖方违约责任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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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就上海市房价普遍疯涨,普遍出现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拒绝履行,其中也有大量的卖方主动愿意承担违约金进行协议解约,更有甚者亦认为只要自己承担违约金或定金赔偿,就有权要求买方节约。

就此问题,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卢峰律师提出如下看法:

    一、并未卖方愿意承担相应违约金或定金赔偿,就有权解约

针对因违约产生解除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94条之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因为“一方当事人”违约而是的合同当事人具有解除权。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因违约又具有解除权,并非是针对违约方。该法条是针对守约方之权利保障。所以,违约一方无权解除合同,是否选择解除合同之权利在于守约方。当然守约方也完全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解除合同时,同时也具有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赔偿损失等权利

在另一方违约后,守约方有权选择不解除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在实践中,因违约方业已违约,所以不能免除其定金赔偿、违约金支付、损失赔偿等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

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定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另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整,但应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定金或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失的,包括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超过定金或违约金部分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并处。

三、如合同被解除,违约方赔偿责任不仅仅限于定金赔偿或违约金

针对因违约赔偿问题中,值得注意的是,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定金赔偿或支付违约金,两者择其一,此点业已随着法制宣传普及几乎家喻户晓。但是,在赔偿定金或违约金后,守约方有损失,依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而损失不仅仅是已经失去的权益,也包括可能获得的利益。

按照《合同法》113条之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实际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那么,如果因房价升值,卖方在解约后以高于原合同价格出售后,这里的差价,守约方完全有理由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就此需要提醒因房价升值而拒绝履约的卖方。拒绝履行无非是希望可以出售更高的价格,这如果因为自己违约,这里出售出更高的价格,此利益完全可能属于他方,不仅如此自己依然免不了违约金和定金之赔偿。

对此,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卢峰律师提醒,诚信原则在合同交易领域至关重要,目前司法业已对不诚信之行为惩治力度加大,所以希望交易在稳定、安全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