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汇业律师事务所 黄春林 律师
2016年3月25日,酝酿多年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修订浮出书面,工信部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称“意见稿”)。汇业黄春林律师介绍,该意见稿调整了域名管理体系,强化了域名注册、解析服务机构的责任,明确域名持有者必须实名验证,首次要求不得为境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提供境内网络接入服务(对外资企业影响较大)。
一、调整域名服务机构审批程序及申请条件
1. 意见稿落实了国务院有关决定,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之规定,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审批由工信部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而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仍由工信部审批。
2. 意见稿明确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3. 意见稿与近期互联网领域的“双境内”监管趋势一致,即申请成为域名服务机构的,必须是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且信息系统或服务器(含容灾备份服务器)须设置在境内。
4. 顺应国际发展趋势,适度放开了普通企业自主设立、管理商标、行业等特殊后缀域名的路径。
二、强化域名服务机构的责任
1. 明确域名管理、注册、解析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非因法定理由,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2. 为了有效打击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营销和服务乱象(如电话欺诈、胁迫营销,限制用户转移转让域名等),意见稿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
3. 强化违法网络信息打击力度,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为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和解析服务。汇业黄春林律师介绍,权利人发现他人利用网站从事侵犯商标权、名誉权等违法行为的,可以据此向域名注册、解析服务商投诉。
三、有保留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1. 与原办法相比,意见稿采取了有保留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这是因为,部分新顶级域名注册细则确立了商标等在先权人在特定时间内(即优先期)的优先注册权。
2. 与原办法相比,在继续赋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保留字制度”基础上,删除了需要提前向工信部备案的规定,这无疑扩大了注册管理机构保留域名的自主权。
四、强化域名持有者实名制规定
1. 意见稿再次重申域名注册采取实名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申请者不补正或者提交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2. 目前实践中,未提交实名核验的中国域名申请,会显示为“注册局设置注册信息审核期(pendingVerification)”,审核期(通常为5天)过后未通过实名审核的,该域名将被注册局锁定,锁定的域名解析会暂停。个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信息,企业需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五、强制要求境内网站须境内管理域名
1. 意见稿首次要求,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应当由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由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但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2. 汇业黄春林律师认为,这就要求,在境内放置服务器的网站,若其使用的域名目前是在境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处管理的(事实上,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均是采取该种方式),则应当将域名转移至境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处。
3.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稿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从文意理解,这里的“域名”不仅包括CN/中国等国别顶级域名,还应当包括COM/NET等类别顶级域名。
六、汇业黄春林律师评论
纵观整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认为:
1.本次修订延续了近期互联网立法的本土化监管趋势。从《反恐怖主义法》到《网络安全法》,再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监管层越来越强调互联网管理的本地化要求,即要求互联网企业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境内,必须在境内收集、存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而此次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不仅要求域名服务机构的服务器本土化管理,更要求所有在境内放置服务器的网站,必须将该网站使用的域名转移至境内注册商处管理。
2.本次修订延续了近期互联网立法的实名制监管趋势。根据ICANN的相关规定及实践,并不要求国际类别域名推行实名制。但是,一旦按照意见稿37条之要求将境外域名转移至境内域名注册服务商处,则境内域名注册服务商必须根据工信部的规定并参照CN域名的管理政策,要求国际类别域名的持有人进行实名制认证(尽管现在部分注册商还未实际执行),方可以启用域名DNS修改及解析管理等功能,否则就成了“僵尸域名”。
3.本次修订要求域名本土化管理会增加监管负担。如前面解读,意见稿37条之规定,主要是针对那些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网站。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网站,至少需要办理通管局的ICP备案、公安机关的网络接入备案、工商局的电子亮照等程序。所以,监管层完全可以通过强化现有的网站备案主体责任的方式加强网络管理,而无需另辟蹊径的强制要求境外域名转移至境内来实现加强监管,徒增监管负担。
4.本次修订要求域名本土化管理会大大增加企业成本。如前面解读,这一规定对于国际化经营的跨国公司影响最大。因为,为了集中品牌优势,增强用户体验,跨国公司通常会在全球范围内采用同一个域名(处于管理便捷与安全性的考虑,很多跨国公司则会将域名放在总部所在地的域名注册服务商或者Network Solution、GoDaddy、等国际性域名注册服务商处管理),同时在中国等不同的地区设置服务器。为了满足37条之规定,就意味着跨国公司们必须做出二选一的决策:要么不在中国设置服务器,要么专门针对中国另外启用一个CN域名。这两者无疑对于跨国公司来说都是痛苦的决策,且极大的增加市场宣传和IT维护成本。
5.本次修订未限制境内用户访问境外网站。意见稿发布后,部分媒体对37条有错误解读,认为工信部此举是为了限制境内用户访问境外网站。黄春林律师解释,事实上,37条仅影响“域名在境外,服务器在境内”的“两地分居”模式,不涉及“域名和服务器均在境外”的境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