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警察被控两罪案”再审 35小时庭审7被告人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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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围绕牡丹江市警察张国峰犯故意伤害、盗窃罪的7名被告人关系图

 

《牡丹江一警察举报上司6年后遇从天而降的“罪与罚”》后续

   

随着案件再审开庭的结束,牡丹江市2名警察以及5名村民疑似被“10.28专案组”制造“窝案”的真相,在离一审开庭已经过去了将近4年后,又重新回到了公众的视野。

 

也就在12天前的321日,曾在国内引起轰动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以下简称穆棱公安局)民警张国峰被控故意伤害、盗窃罪获刑8年一案在牡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牡丹江市中院)第三审判庭再审开庭。  

 

15个月前的20141122日,该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牡丹江中院再审。

 

当天,法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同时,牡丹江市人大、政协、政法委的工作人员以及多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亲临庭审现场对案件审理进行了旁听。

 

张国峰案共致7人入狱,其中两名是在职警察。目前,除原穆棱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张国峰入狱服刑外,其余6名原审被告人王宇(民警)、隋永胜、高志永、杨武彬、高玉君、隋光滨均已出狱。

 

本次庭审中,本案7名被告人均坚称自己无罪,认为蒙受了不白之冤,要求再审法院公正审判,还其清白。

 

张国峰入狱4年多来,也一直坚称自己跟同事王宇没有殴打过王天奎,王天奎受伤是他自己在办公室里摔伤所致。张国峰也不断地申诉,称自己没有盗窃“木材”的犯罪事实。

 

“我们都是被人为陷害的。”

 

原审判决生效后,张国峰提出上诉。2013110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国峰提出申诉。201359日,黑龙江省林区中院作出通知,驳回申诉。20141122日,黑龙江省高院以“原裁判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作出再审决定书。

 

原审判决显示:201293日,张国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5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隋永胜、高志永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6个月、39个月。杨武彬、随光滨、高玉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11个月、拘役5个月缓刑1年。

 

因此,再审开庭一开始,审辩双方言辞激烈,以致在第二天继续开庭还不到10分钟的时候,审判长不得不临时宣布休庭。

 

再审庭审历时3天,开庭时长35个小时,从3219点至23日晚上21点结束。法院未当庭判决。

 

为此,公诉人在庭审快结束的时候对该案发表了意见:“从复核本案的证明以及从本案的几天庭审上来看,我们认为,本案的原始证据、部分证据都存在瑕疵。”

 

然而,正基于此,这似乎足以窥见本案的疑点重重以及案件的真相或复杂。

 

不过,这起警察与同事之间因“报案”而引发的“伤害案”,继而又被自己的上级单位成立“专案组”给挖出“盗窃”罪名的背后疑云,其事件的原委又让人觉得太“诡异”。

 

张国峰案:“专案组”从伤害案“传唤”盗窃案背后的生存逻辑

 

如果时间再回到1996年的话,当年才23岁的张国峰,是黑龙江省林业公安系统最年轻的副科级干部。

20年过去了,如今的他,却从一名优秀的林业公安局的警察变成了一名“罪犯”,被判刑入狱8年。

 


 
图:3月21日,“警察张国峰案”再审开庭,7名被告人的家属走出法院。

 

出生于1973年的张国峰,成长在警察世家。他的父母以及他的爷爷,都是人民警察。1994年,张国峰从中国刑警学院毕业。由于他勤勉苦学,曾一度成为黑龙江省三江地区(嫩江、松花江、牡丹江)23个森林公安系统中技术水平最高的业务骨干。

 

2009年开始,张国峰在单位上班却没有属于自己的办公桌,就更谈不上有自己的办公室了。

 

这份“礼遇”,源于他进京举报了200362日发生在穆棱林业局杨子江木业公司的一场特大火灾事故。他因未按上级领导指示修改现场勘查记录将1000多万元损失修改成30万元以下,便留下了祸端。

 

宪法规定,公民有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权利。

 

为此,他成了别人的眼中刺。2009年的时候,张国峰从穆棱林业公安局刑警大队副队长调任该公安局的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张国峰的同事张凤喜告诉记者,张国峰在交警大队上班时,不但不给他安排工作任务,竟然连一张属于他的办公桌也没有。

 

20112月,张国峰的妻子和同事王宇的妻子,由于没有正式工作,便承包了穆棱林业局河北供热站的经营管理。于是,这场供热站的租赁合同纠纷便引发了本案中的“故意伤害案”。

 

张凤喜是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教导员。23日下午,他在本案再审开庭中出庭作证。

 

据了解,张国峰、王宇是在20111028日晚上从家中被抓走。罪名是涉嫌“故意伤害”他俩的同事即穆棱林业公安局治安队长王天奎。

 

当天,牡丹江林业公安局针对该起“故意伤害案”成立“10·28专案组”,从牡丹江、柴河、绥阳、大海林等5个林业公安局抽调了30多名警力负责该案侦查。

 

王宇是一名退伍军人,被抓前是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内勤民警。

 

公诉机关指控张国峰、王宇犯故意伤害犯罪,判决书显示:“20111027日下午,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张王天奎(被害人)到被告人张国峰和王宇妻子共同承包的穆棱林业局河北供热站依法执行公务,引起张国峰、王宇不满,并产生报复心里,次日即28上午9时,二被告人来到王天奎办公室,将室内其他工作人员撵出,二人用拳头将王天奎头部、面部等部位打伤,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王天奎头部属轻伤,2、被鉴定人王天奎面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然而,张国峰以及另5名“同案犯”( 隋永胜、高志永、杨武彬、高玉君、隋光滨)却是涉嫌“盗窃”。 “盗窃案”的立案时间为2011116日,即穆棱林业公安局在这天作出立案决定书,该案的报案者为牡丹江市穆棱泉眼河林场。

 

不容置疑的是,伤害案在前,盗窃案在后。然而,证据显示,专案组以“伤害案”的名义传唤“盗窃案”有关人员。

 

种种迹象表明,“盗窃罪”似乎又证实了被告人家属指出所有的罪名都是为了惩罚张国峰而为其“量身定做”的质疑。

 

不过,对于“故意伤害案”成立声势浩大的“专案组”,几年来,饱受诟病。

 

本次庭审中,张国峰的辩护律师张誉夕指出,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直接对张国峰、王宇故意伤害案成立“10.28专案组”是违法的,其收集调取的所有证据均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张誉夕律师认为,该案的管辖机关应是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规定,牡丹江林业公安局对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