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对12个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提出的统一解答意见中,就突破首封法院的优先处置权问题进行了说明,这引发了国内对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的再次高度关注。
部分专业人士称,广东高院此次对于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的突破是较为谨慎的,该规定仍然是以首封法院首先处置权为原则,只有首封法院怠于行使、恶意行使优先处置权时才赋予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权利。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业务负责人,该律师表示,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问题由来已久,实践中早已是一个重大的执行难题,尤其是这种处置权对轮候查封的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非常不利。在广东高院出台此意见之前,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山东等多地高院实际上已经就这个问题出台过一些地方司法性文件。全面比较这些地方法院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各个地方突破的尺度并不一样,其中福建省对于优先债权人保护的力度最大,而山东、广东等省份则相对较小。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业务负责人还表示,目前上述省市出台的这些意见的效力层级都比较低,地域适用上也只限于地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难题。不过从乐观来看,这些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试水会为最高院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提供丰富的经验。相信未来条件成熟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必将会出炉,到时这一问题将会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