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西事件: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庆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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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左传》中曾记载了鲁庄公死后,庆父篡位作乱的事件。庆父作为先君弟弟,通奸嫂嫂,拉帮结派,杀害了两名国君,后来在齐桓公亲自参与下,拨乱反正,庆父出逃。在齐桓公派人考察大乱中的鲁国时,公孙湫回来报告说“庆父不死,鲁难未已”,最终,庆父自杀谢罪。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的典故有着深刻的哲学含义,一方面,任何事件都有最主要的责任人,“罪当其行”是理所当然。另一方面,在复杂的事件中,大都事出有因,扩大化批判和牵连过多不利于稳定大局,反倒会乱上加乱。

魏则西事件,牵扯太多,既包括百度和一些权威媒体,也包括莆田系、武警二院等,看似复杂,特别是经过一轮又一轮的各类自媒体集中轰炸,更将焦点都集中到了百度身上,似乎百度就是“庆父”,很有“百度不死,纠纷未已”的思路。

魏则西事件,要分清庆父到底是谁,就需要各方冷静下来,依据法律作出理性判断,而非用口水去淹死谁。

首先,魏则西事件是一个医疗过错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作为一个专门的章节,从医疗责任、伦理责任和产品责任三大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是以医疗单位有过错作为核心要件,医疗单位只有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这样立法的初衷,就在于强调医疗风险的公平性,若将医疗责任规定成无过错或推定责任的话,那么,医疗单位也就不敢从事风险较大的工作了,对患者和整个医疗发展不利。医疗伦理责任,主要包括对患者的告知义务、替代医疗方案、保密医疗档案等,这块主要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以医疗产品出现问题,则医疗单位不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现有资料看,魏则西事件属于医疗责任和伦理责任范畴:治疗方案是否有全面告知?可替代方案是否有告知让患者选择?新疗法是否有国家批文或风险告知书?医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与“三甲医院”相适应的救助义务?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后续严格和法定的医疗鉴定,在鉴定和调查结果出来之前,责任划分还是应该谨慎些。

不过,有一项事实看来是真实的,那就是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作为三甲医院,却将一些科室外包给他人经营。三甲医院的科室能外包么?从政策法律层面讲,早在2006年卫生部就曾下文禁止公立医院私自承包经营。不过,这几年一些地方的医疗体制改革中,公立医院的“特许经营”制度也出现了,特许经营与外包科室不是一回事,简单来说,前者说的是资本的合作,后者则是简单的承包;前者是事先审批的,后者则是偷偷摸摸的。毫无疑问,在魏则西事件中的这个科室,要么是有事先审批的合作项目,要么就是偷偷摸摸搞得外包科室。

其次,魏则西事件百度责任问题。百度是不是庆父,还是要看看它的责任是什么样的。百度从性质上讲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信息抓取皆源自爬虫。不过,百度推广则使用了付费模式,与之合作的经营者,可以通过设定关键词等方式,帮助其找到合适对象,让传播更有效率。即便是百度推广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是否为广告的争议,不过,推广本身具有广告性质是不容置疑的。这就将百度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转换类似于成广告发布者身份,但是,这与传统网络广告发布者身份也有所不同,百度推广仅是设置关键词,并不对发布内容进行编辑,所有搜索“抓到”的内容还是商家自身的内容,百度是不能改,也不能加的。

从这个角度看,百度的身份比较复杂,一方面,百度不创造内容,内容抓取源自上游广告发布者或广告商,这不同于传统广告发布者;另一方面,百度从推广中获利,靠点击量获取收益,这又有点类似于发布者。

传统法律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是两大原则“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规则”,对广告发布者责任则是适用广告法的规定。因此,百度推广的责任在于三点:第一,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即权利人或被侵权人发现有问题的,可以立即向百度发出通知删除,百度应该及时履行相关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适用红旗规则,即有证据证明百度明知或应知侵权或违法信息而没有履行责任的,可以不经通知就承担责任。第三,适用广告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相关规定。

按照新《广告法》第4条第2款规定,“广告主应对广告真实性负责”,所以,广告到底是否真实,最终承担责任人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百度不是广告主,而是网络平台,最终责任人应该是广告主。不过,百度推广让其承担超过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即应该对合作商家事先进行合法性资质审核。这里讲的审核是形式要件,例如,没有医疗资质的组织就不能发布医疗广告信息。从百度对外公布的信息中,能够看到魏则西事件推广的主体是三甲医院,至少表面是三甲医院,从这个角度看,百度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核义务。然而,三甲医院的科室外包到底是怎么回事?莆田系又是什么鬼?这些当然都是严重的法律问题,都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后续查处,但责任主体就应该是那个涉事医院。从这个角度讲,涉事医院可能会是庆父。

通过魏则西事件,我们也能看到,新广告法落实确实不到位,就以医疗广告来说,有文章就指出,魏则西事件的医疗广告存在大量违法行为。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大量虚假医疗广告还是存在,在广播收音机里,每天各类虚假“现场版”广告也都大量存在。线上线下医疗广告整治工作,监管部门应该尽早联合执法进行严厉整治。

有人质疑,百度为何不深入调查,光管赚钱不管真假么?其实不然,从责任角度讲,审核的要件就是是否为三甲的资质,具体科室是否承包,作为平台来说实在困难。话又说回来,若真的是三甲医院科室被非法承包,那么,医院责任在哪里?监管部门责任在哪里?再进一步,百度作为最大中文网站,是否应该承担超过法律的规定,承担配得上自己地位和国民信任的社会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越大的社会影响,就应该承担越高的社会责任。据资料显示,百度基于大数据搞了一个雷达系统,能够实现对百分之九十五的信息进行自动核查,2015年共拒绝虚假推广信息3000多万,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很多造假线索。

我一直认为,线上是线下的反应,有什么样的线下社会,就有什么样的线上环境,如同购物平台的假货、自媒体的谣言和网络空间的低俗化一样。我们的道德标准,即便如同圣人,但也要和发展实际相结合,发展与公平,效率与真实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尊重现实,一棒子打死的观点实在不可取。我们作为普通人,往往只看到了进步和问题,却忽视了进步的代价和问题的本源。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焦点应该在庆父,而不应该集中在庆父的“镜子”。魏则西事件一出,百度删除了相关推广,有人讲这是掩盖罪证,这是不了解法律。出现问题,按照“红旗规则”,百度就应该知道这个推广有问题,及时撤下是法律要求,若要罪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百度对撤下的信息也要保留超过六个月,有关部门可以随时调取取证,何来消灭证据之说。

一对夫妻,他们整天吵架,俩人都将当初介绍他们认识的媒人视为“恶人”,若当初没有他介绍,也就不会有这对欢喜冤家。可是,婚姻大事,不是儿戏,介绍人只是牵线,介绍的基本情况都是真实的,但人品如何、生活习惯都需要自己去体验,是否牵手也是取决于本人,埋怨媒人,实在不可理解。百度提供的推广线索,具体联系和效果,还需要自己去决定,治疗这么大的病,出了问题,就将“最大的恶”交给百度,将百度作为“庆父”,非要除之后快,实在不可理解。

魏则西事件中的庆父到底是谁,还需要法律和监管部门最后的结论,不过,有些自媒体动辄号召大家“不要上百度”等口号,倒是让人感到可怕和心寒。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应该被尊重,而不应被作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舆情引导更应理性,不要脱离法律和伦理的底线。

最后,国家工商总局现在正在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其中会涉及到互联网广告的诸多问题,希望魏则西事件能够给立法提个醒,如何看待搜索引擎的推广性质,如何定义网络广告审核义务,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