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法院荒唐裁定致上级判决成“法律白条”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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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驻马店9月22日消息(记者管昕)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判决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痼疾。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执行难是有复杂的客观原因,有的执行难,却是基层办案人员工作懈怠、责任心不强,甚至故意为之导致的。

近日,河南驻马店确山县的一位当事人向中国之声反映称,她在驻马店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虽然打赢了官司,却因为驻马店汝南县法院之前的任性裁定,导致生效近4年的判决无法执行。几年来,她和代理律师多次向驻马店中院、汝南县法院反映问题,错误裁定至今未能得到纠正。那么,这起案件究竟遭遇了怎样的执行难呢?

胜诉判决已近4年却至今是“法律白条”

“汝南法院说,我的质押无效。结果我起诉到中院,中院判决我的质押有效。”手里攥着驻马店市中院的胜诉判决,年近六旬的当事人朱明毅满脸泪水。这份判决书已生效近4年,她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之前汝南县法院的错误裁定也没有得到纠正。为了申诉立案,撤销汝南县的错误裁定,几年间,她多次在县法院和中级法院之间奔波。

朱明毅说:“到汝南法院,汝南法院说你需要到驻马店中院立案。到驻马店中院,驻马店中院说你需要到汝南立案。就这样,推来推去。我来一次是这样,来一次是这样。我真的感到很绝望....”

说起几年来,遭遇的申诉立案难,当事人朱明毅几度哽咽。她难以理解,打赢了官司,执行起来为啥会这么难。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朱明毅夫妇曾先后将数百万,借给朋友刘满良做生意。因无力偿还,刘满良将其在一家公司的30%股权质押给朱明毅。2011年5月,双方在确山县工商局做了股权质押登记。而2011年12月,汝南县法院在执行刘满良欠另一当事人债务的案件中,以通知形式函告确山县工商局:朱明毅和刘满良的股权质押登记无效。

朱明毅的代理律师王思合指出,汝南县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以执行通知的形式,认定她的质押无效,这明显是错误的,对于质押是否有效的问题,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2012年5月,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朱明毅向汝南县法院提出异议,称河南省工商局对此股权质押登记认定合法有效。5月30日,汝南县法院驳回朱明毅的执行异议。此前,王思合多次和汝南县法院交涉此事无果。5月18日,朱明毅便向驻马店市中院提起诉讼,驻马店中院于2012年11月16日做出判决,认定朱明毅与刘满良的质押担保有效。

王思合律师称:“中院认定这个质押是有效的,这就说明汝南县法院在认定质押方面,在程序上,在实体认定上,都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但让朱明毅没想到的是,在中院的判决还未正式下达之前,汝南县法院已于2012年7月31日,下达执行裁定书,将刘满良名下的股权转移给另一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在当年的8月3日,给确山县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确山县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王思合律师质疑称,5月22日,中院就已对朱明毅的起诉立案受理,案件悬而未判,在他多次告知的情况下,汝南县法院却仍要在8月3日,执意要执行错误裁定。“我们起诉的时候,已经告知汝南县法院执行局,并且他们做的有笔录。我告诉他们,这个案件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你这个通知认定股权质押无效,明显是错误的,要等到中级法院的判决下来之后,你们再做执行决定。”

驻马店市中院的判决,显然否定了汝南县法院之前的裁定。但刘满良名下的股权早已在另一案件中被查封,并过户到另一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名下。朱明毅的债权因此遭遇执行难。她的代理律师王思合认为,汝南县法院违法执行,把标的物已经处分了,所以中级法院无法执行。在执行中,中级法院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但没有人来纠正汝南县法院的错误执行。

朱明毅称,中院的判决做出后,针对汝南县法院的错误执行裁定,向法院的执行部门申诉立案,给汝南县法院院长和驻马店中院立案二庭递交了申诉材料,却至今未得到回复。

专家:汝南县法院荒唐裁定应追究其责任

朱明毅的股权质押登记,县法院说无效,中级法院认定有效。这究竟该听的?已生效近4年的生效判决,究竟是什么原因,最终成为“法律白条”?

工商部门做出的股权质押登记,法院能否以一纸通知宣布无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教授指出,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法院的一个通知,一个裁定就无效了,那是荒唐的。法院没有这个权力。如果要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话,需要通过实体判决。

同一个行政行为,县级法院裁定无效,而中级法院判决有效。该以谁的认定为准?李东方教授说:“肯定要以中院的为准。法院执行错了,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法院执行错误,应该责任追究。过错是法院的过错,它没有这个权力,却实行了这个职权,才导致了这个结果。”

李东方教授认为,当事人朱明毅面临的执行难,并不是法律上的疑难杂症,汝南县法院既然执行错了,就该勇于承担责任。河南博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黎,常年代理民事经济案件。她认为,汝南县法院以通知形式对行政行为做出裁定,属于越权行为。“汝南法院不该用裁定对实体内容做出确认,他们下的执行裁定里,对质押合同做出无效认定,已经越权。肯定是不合法的。”

律师:驻马店市中院涉嫌不作为 或有人为因素

明知下级法院的执行裁定违法,驻马店中院为何没有及时纠正?驻马店中院前不久在给记者的文字回复中,并没有对此正面回应。只是表示,“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刘满良名下的股权,已被汝南县人民法院抵偿给其他债权人,该股权已不在刘满良名下,本院根本无法执行。朱明毅的情况反映,已引起中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中院将积极处理朱明毅反映的问题。”

而汝南县法院的文字回复,也未正面回应,之前裁定股权质押无效,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审理和执行程序的规定,也未明确胜诉人朱明毅的权益该如何救济。只是称,“按照法律规定,案外人朱明毅对本院裁定不服,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朱明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裁定生效,法院才执行股权(作价抵偿债务)。”

对于汝南县法院的回复,王思合认为,“汝南县法院已经驳回朱明毅的执行异议,认定股权质押无效,继续在汝南县法院提起诉讼又有什么意义?”最终,他们选择向中院提起诉讼。没想到,官司是打赢了,县级法院之前的错误裁定,还是没人来纠正。

“这个问题给中级法院的相关领导,全部都说了。但是他们没有纠正,所以这个案件一直执行不下去。”王思合告诉记者。

河南博惟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邦俊认为,此案判决生效已近4年,最终沦为“法律白条”,驻马店中院涉嫌不作为。“这里面有人为原因。中级法院已经发现了问题,有义务去审查去纠正,如果知道这个错误,不去纠正,就是不作为。”

截止记者发稿前,记者多次联系驻马店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希望采访审理此案的法官和执行局的相关负责人,进一步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均未得到积极回应。

目前,河南省法院系统已向执行难宣战,各中院院长签下军令状,“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河南省高院近期正在开展“百日执行风暴”专项活动,本月18日省高院通报称,因解决执行难行动迟缓,四个基层法院被问责。

那么,驻马店市中院在朱明毅案件的执行中,是否存在工作懈怠,疏于履职?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有关事情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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