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大咖”是北京海鲜大咖第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鲜大咖公司”)旗下的知名品牌。“海鲜大咖”系列产品自面市以来,一直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与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北京海鲜大咖第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严正声明如下:
一、“海鲜大咖”商标注册及作品著作权
海鲜大咖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
”(由汉字‘海鲜大咖’及‘SUPER SEAFOOD’及图形组成,以下简称‘海鲜大咖’)商标申请并被受理且审核通过。“海鲜大咖”商标所有权有效期限是: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第21类、第35类、第43类):纸和纸板及其制品和办公用品;家庭和厨房用小型手动器具以及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瓷器;服装,鞋,帽;个人或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以及为使在宾馆、寄宿处或其他提供临时住宿的机构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务。
“海鲜大咖”这一作品是于 年 月 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的著作权申请并被受理且审核通过。这一作品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海鲜大咖公司享有专有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海鲜大咖”系列产品
海鲜大咖系列产品现有经营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北里,以及昌平区二拨子园墅内,仅此两家店的产品为正宗的“海鲜大咖”系列产品,今后如有增开店面情况,将通过声明方式进行补充说明。
消费者如在该店面以外处购买所谓的“海鲜大咖”系列产品所产生的责任与纠纷均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版权声明
近来,市面上及网络上出现所谓的“海鲜大咖”门店及系列产品是通过非合法手段使用“海鲜大咖”品牌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经济利益,也对本公司“海鲜大咖”商标的口碑和美誉度造成极大损害。
“海鲜大咖”商标属于我公司合法持有和使用中,对于恶意使用、恶意抢注的行为,我们将联合国家工商部门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予以打击。任何主体未经海鲜大咖公司授权,私自使用“海鲜大咖”的行为都是侵犯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对于那些恶意攻击“海鲜大咖”产品的,以及恶意仿冒“海鲜大咖”产品的行为,我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本公司的声誉和权益。
北京海鲜大咖第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