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最高院发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是针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司法解释。本次征求意见稿引起了法律业内人士的广泛讨论。
对此记者采访到了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业务负责人,道可特律师认为本次司法解释相较于前三次司法解释而言,法条更多,覆盖面更广,着重解决了新《公司法》实施以来面临的主要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亮点颇多。首先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方面,最突出的亮点是建立了行为保全制度,该制度借鉴了执行案件中的保全制度,对于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保障股东的正当权益现实意义显著。在此类案件中明确债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也符合保障债权的一贯立法理念。其次在知情权案件的处理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以细化明确为主,就如何实现知情权予以细化,就股东可查阅的资料明细予以确定,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提到的“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予以明确,这些细化规定大大提高了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可操作性。在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方面,本次争取意见稿也以细化明确为主,细化了该类型案件的起诉依据,明确了未参加诉讼股东引用已生效判决进行强制执行的问题。
同时道可特律师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另两块重点体现在优先购买权案件以及股东代表诉松案件。这两类纠纷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后整体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可以看出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正是意欲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现实突出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优先购买权案件,以明确细化为主,如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优先购买权的主体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同等条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现实的操作标准。在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股东的权利做了扩大解释,涵盖了全资子公司的利益受损问题,此点尤其值得关注和讨论。
此外道可特律师还指出,虽然本次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憾,如知情权案件中的股东滥用知情权如何处理、《公司法》第151条所指的“情况紧急”的具体情况究竟为何等等。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的新常态,相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广泛讨论,定能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正式出台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