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都网贷系统:一个月来,P2P意见稿都收到了哪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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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下发的P2P监管意见稿,最后的公开征求日——1月27日已到。对于意见稿,当时一出台便引起了行业轰动,各种解读纷至沓来,有褒有贬,意见纷纭。先来看看这一个月来,大家都对意见稿都提了哪些疑义和建议吧。

  

 

  地方金融办监管合不合理?

  与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类似,意见稿对P2P的监管总体上是延续中央统管、地方落实分管的思路。对于监管权下放到地方金融办,一说可以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给予各地P2P发展创新的空间,一说这种属地模式并不适用于P2P网贷,且被诟病为过度授权。

  那后者有哪些支撑的据点?

  其一,P2P网贷所属互联网金融,其互联网属性决定了其与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等业态的根本性区别,后者地域性强,而P2P网贷跨区域明显。这是否定“谁家孩子谁抱”原则运用于P2P网贷的理由之一。

  其二,不同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来源,P2P网贷资金多来源于个体投资者,一方面辨别自担风险能力弱,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和个体投资者的介入也意味着风险扩散会更快、更广。而地方金融办是否具备这样的金融监管能力值得质疑。

  其三,P2P通过互联网融资,投资者遍布全国,但融资项目是多基于地方的,用以促进地方中小微企业等经济发展需求的,即P2P是属于收益本地化、风险外部化的机构。那么根据经济学基本原理,不免会出现地方政府求经济发展而形成“重发展、轻监管”的局面。

  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国家发展研究院博士后郭峰认为,对于P2P网贷这种全局性特征明显的新型金融机构,应该加强中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而不能因为中央行业主管部门自身监管力量的薄弱,就将日常监管职责推给无能力也无激励的地方政府。

  银行资金存管不切实际?

  银行资金存管的要求与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一脉相承,是防止平台设立资金池进行自融、提高用户资金安全的一种手段。备案制被认为是行业低门槛的表现,一部分人看好也有一部分人非议,不过实质上,银行资金存管是一道隐形高门槛。

  26日,零壹财经报道称,多数银行在资金存管上有严苛的硬性标准,如5000万以上注册资本金、有国有或上市公司背景等等,能够悉数满足要求的平台,仅仅是少数。

  因此,反对意见认为单一机械地要求P2P平台对资金进行银行存管,是脱离实际的规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邓建鹏表示,纯银行资金存管模式目前进度较慢,“支付+银行”联合资金存管模式或更加适合成为未来三到五年的主流。

  而零壹研究院院长李耀东建议,银监会可以指定数家银行作为网贷资金存管的定点银行,并适当控制银行对合作门槛的设定,其他银行则可以自愿进行资金存管合作。

  争议的另一个原因,在于银行资金存管非资金托管。因为不管是指导意见还是P2P意见稿,文中的表述均为“存管”,同时意见稿也明确了资金存管机构的地位,即“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因此,只存管不监管的情况下,银行资金存管发挥的效能还是受到一定争议。

  自动投标也分“好坏”

  去年年底的意见稿作出了多条与已有行为背道而驰的规定,自动投标便是其中一项。根据意见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的规定,业内解读,自动投标功能是与意见稿相冲突的,因此或被叫停。

  对于这一点,部分业内人士持有异议。麻雀理财首席研究员Minshine指出,自动投标工具自推出以来就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属性,应当注重用户体验,不能一刀切。

  其认为,自动投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背后对接一个个真实债权的自动投标,可以提高投资人体验,为投资人节省选标的时间、精力,减少资金站岗时间,同时通过复投,实现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人的实际收益;另一类自动投标就是为了做资金池,其实没有或者资金募集完成的一段时间后才有债权存在的。前者应该被允许甚至鼓励,而后者才应该被打击。

  而瀛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冉晋、张浩撰文认为,监管并非禁止自动投标产品,意见稿25条存在的原因是当前大部分平台自动投标产品未向出借人明确资金流向,从而增加了投资空标、假标、归集资金池的可能性。因此,他们建议,平台后续需侧重于向出借人明确出借标信息并获得出借人的确认。

  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担保需明确

  意见稿再次强调了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规定平台只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的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并明确出借人应当“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而禁止平台“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上述都体现了监管方取消行业刚兑的决心,不过,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让平台回归纯粹中介、让投资者完全风险自担,还只是理想化状态。而监管意见稿中,对于第三方担保其实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表述应“披露与增信机构的合作情况”,并“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业内人士认为,第三方担保与自我担保间存在大片灰色地带,比如关联人一项,平台关联公司提供额担保算自担保还是第三方担保?《公司法》中将“关联人”定义为: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由此可见,概念十分宽泛,需要监管进一步明确界定。

  另外,风险准备金模式,就目前来说可能与“禁止平台自担保”相冲突,但意见稿并未直言禁止。有行业人士认为,风险准备金模式是一个较好的有限担保方式,如果将其改良,明确所有权不归属P2P平台,并有有效的方式避免资金挪用,或可继续使用。

  债权转让的期限错配是否可行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是意见稿十二条禁止行为之一。期限拆分是平台基于投资人偏好短期标的特点,将借款项目的借款期限进行拆分的行为。与资金池、信息不透明并成为P2P网贷的三大元凶。意见稿中,将大额标的期限拆分已经明确禁止,但通过债权转让实现期限错配是否可以,没有明确。

  有建议认为,允许通过债权转让实现期限错配,可以更大程度鼓励投资人参与网贷行业,促进行业发展。不然,平台只能更多地寻求短期资产,导致网贷平台资产同质化现象,对行业发展不利。

  不过,持相反意见的群体预测,透过P2P监管意见稿,P2P债权转让模式或将消逝。意见稿中明确“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而债权转让模式并不在这个范畴,并且极易产生资金池和流动性风险。

  融都网贷系统负责人介绍,债权转让,是通过平台的第三人(专业放贷人)先行放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然后将债权重新分割转让给不同出借人。该模式由于可以进行额度和期限错配,所以更容易批量进行业务的开展,被大多数P2P公司尤其是线下公司采用。

  就在前些天,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某次会议中透露,正式版的网贷监管细则很快会公布。那么,最终发布的P2P监管细则会否合大家的心意,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