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文化艺术交流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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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简介

中国青年文化艺术交流联盟是国内外知名文化艺术界人士共同组成的群众性团体,依法登记注册。中国青年文化艺术交流联盟的宗旨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组织文化艺术工作者,开展文学、文艺、创作、展示、表演、交流、研究等有关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与时俱进,积极拓展新世纪文化艺术交流的深度和广度,拓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使文化艺术更好的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范围形式

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文化艺术研究交流;举办有关文化艺术作品展览;举办有关文化艺术人才培训,培养提高文化艺术人才;协助会员提供文化艺术信息,使文化艺术更好的面向社会,服务群众,促进文化艺术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中国青年文化艺术交流联盟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系由热爱文化艺术的人员自愿联合组成非营业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联结我国文化艺术界及政府相关部门专家、文化艺术服务机构和经营单位,院校学者、研究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热心文化艺术的有识之士,致力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致力于研究探索促进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把中华文化艺术推向世界;宣传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和法规,积极组织交流各种形式的文化艺术和运营经验,维护文化艺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艺术产业关系的和谐发展, 营造公平公正的文化艺术从业环境和依法诚信发展文化艺术的社会氛围,为改善人民文化艺术生活积极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团体重大活动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文化艺术方面的研讨和交流。

(二)举办有关文化艺术作品的展览和拍卖、慈善捐助。

(三)举办有关文化艺术的培训、讲座;选派文化艺术人才支持有关单位发展文化艺术事业。

(四)协助有关方面提供文化艺术信息。使文化艺术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服务群众,促进文化艺术的发展。

(五)拓宽信息资源渠道,建立全国文化艺术人才信息网络,分设各类文化艺术人才信息库,向社会推荐介绍文化艺术人才,为文化艺术生产服务;

(六)进行两岸三地及国际间的文化信息交流与艺术传播活动,增强中国文化国际影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是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合法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心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艺术交流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账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员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新生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团体由:名誉主席、主席、秘书长、常务副主席 、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等成员组成。 本团体采取邀请社会各界热心文化艺术事业的知名人事入会,或会员、理事、副会长、会长推荐的形式发展会员。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主席 、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情况特殊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议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筹划并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副秘书长为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联络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员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账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协议需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领导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团体的理事会。